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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报销个人性消费,2大税务风险

京灵财税(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整理如下:

风险一

存在20%个税风险,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二

存在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是否将报销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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