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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2、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证明真实业务发生的收据白条(其他外部凭证或内部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 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是:证明真实业务发生的收据白条(其他外部凭证或内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