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可见,印花税在立法之后,对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之前的暂行条例中并没有对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进行明确,所以就不存在逾期一说),因此,就会存在逾期产生滞纳金的问题。
比如说我们在10月18日想起来当年9月1日有一个技术合同没有申报印花税,于是当天“按次申报”了印花税。
纳税申报表中并无滞纳金相关信息,但在提交申报缴费时,就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了。
那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这里给大家两点建议:
1、印花税按次申报税款所属期是自己选择的,所以懂的都懂;
2、按次申报或多或少会有遗忘,所以可以到税务机关改成“按季申报”。